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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卷>>
正卷
(一)法律文書部分
1.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
2.批準直接受理決定書;
3.移送案件通知書;
4.指定管轄決定書;
5.案件改變管轄通知書;
6.立案決定書;
7.補充立案決定書;
8.回避決定書/駁回回避決定書;
9.回避復議決定書;
10.委托訴訟代理人、辯護人通知書;
1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
12.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通知書;
13.拘傳證;
14.取保候審決定書、執行通知書;
15.被取保候審人義務告知書;
16.保證書;
17.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
18.監視居住決定書、執行通知書;
19.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書、執行通知書;
20.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
21.被監視居住人義務告知書;
22.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通知書;
23.拘留決定書;
24.拘留通知書(包括拘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相關材料);
25.拘留證;
26.延長拘留期限決定書;
27.逮捕決定書;
28.逮捕意見書;
29.逮捕通知書(包括逮捕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相關材料);
30. (不)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決定書、(不)批準延長羈押長羈押期限通知書;
31.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
32.傳喚證;
33.傳喚通知書;
34.提訊、提解證;
35.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偵查階段);
36.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37.詢問通知書;
38.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39.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
40.協助查詢金融財產通知書;
41.搜查證;
42.查封/扣押決定書;
43.協助查封通知書;
44.協助解除查封通知書;
45.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
46.登記保存清單;
47.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
48.解除扣押決定書;
49.處理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決定書及清單;
50.退還、返還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及清單;
51.移送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決定書及清單;
52.凍結金融財產通知書;
53.協助凍結金融財產通知書;
54.解除凍結金融財產通知書;
55.聘請書(鑒定聘請書、鑒定委托書);
56.技術性鑒定材料;
57.鑒定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58.勘查、勘驗、技術性鑒定文書;
59.偵查終結財物、文件處理清單;
60.案件偵查終結移送起訴告知書;
61.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
62.認罪認罰具結書;
63. (不)起訴意見書、撤銷案件決定書;
64.送達回證;
6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二)證據部分
1.犯罪嫌疑人綜合訊問筆錄(最后一次);
2.訊問犯罪嫌疑人筆錄(以時間順序排列);
3.犯罪嫌疑人到案材料;
4.犯罪嫌疑人親筆供詞;
5.證人證言;
6.被害人陳述;
7.物證;
8.書證;
9.鑒定意見;
10.搜查、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11.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2.出入境記錄;
13.家庭財產信息;
1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副卷
(一)法律手續部分
1.接收案件通知書,受理案件登記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單;
2.線索登記表;
3.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或者其他單位移送或者舉報、自首等案件來源材料;
4.提請立案審查報告;
5.提請調查核實報告(調查核實計劃、安全防范預案、接觸調查核實對象審批表);
6.中止立案審查審批表;
7.恢復立案審查審批表;
8.延長立案審查期限審批表;
9.立案審查結論報告;
10.申請/批準指定管轄相關法律文書;
11.立案報告書(偵查計劃、偵查安全防范預案);
12.立案決定書;
13.補充立案報告;
14.不立案通知書;
15.報送案件意見書(下級報上級立案偵查);
16.交辦案件決定書;
17.案件線索查處情況回復函(送線索來源單位);
18.委托辯護人/申請法律援助告知書;
19.采取強制措施審批表;
20.采取強制措施的請示、報告、批復、決定、告知等材料;
21.異地羈押審批表;
22.強制措施法律文書(包括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采取強制措施的文書);
23.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相關法律文書;
24.辦案工作區使用、辦案用警審批表;
25.同步錄音錄像通知單;
26.委托勘驗、鑒定、檢查文書等相關材料;
27.委托協查函;
28.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相關材料;
29.偵查終結報告(含移送審查起訴、不起訴、撒案);
30.討論案件記錄;
31.督辦(催辦)案件通知書(來自上級人民檢察院);,
32.督辦案件查處情況報告;
33.檢委會議研究意見(決定事項通知書);
34.改變管轄案件材料;
35. (不)起訴意見書、撤銷案件決定書;
36.撤銷案件決定書;
37.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
38.隨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單;
39.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書;
40.補充偵查形成的材料;
41.復議的相關材料;
42.來信來訪材料;
43.解除、退還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法律文書;
44.刑事判決書;
45.糾正違法通知書;
46.檢察建議書;
47.涉案財物出、入庫手續清單;
48.案件質量評查表;
4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二)證據部分
1.訊(詢)問筆錄、親筆供詞、調查筆錄;
2.檢察正卷中重要證據材料摘錄;
3.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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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偵查案卷>>
(一)調查核實不立案案卷
1.不立案通知書(控告、舉報、移送線索);
2.主要證據材料;
3.案件質量評查表;
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二)調查核實結論審查案卷
1.報送立案審查結論報告;
2.主要證據材料;
3.審查意見;
4.案件質量評查表;
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三)偵查協助案卷
1.委托協查函;
2.協助調查通知書;
3.協助調查反饋意見函;
4.案件質量評查表;
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四)撤案審查案卷
1.撤銷案件意見書(來自下級人民檢察院);
2.審查報告書(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報檢察長批準);
3.(不)同意撤銷案件的批復;
4.案件質量評查表;
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五)線索審查案卷
1.線索登記表;
2.線索審查意見表;
3.線索來源相關文書;
4.線索審查報告;
5.案件質量評查表;
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意見及相關材料,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六)不立案復議案卷
1.申請復議材料;
2.聽證員意見、 聽證筆錄等聽證相關材料;
3.檢委會議研究意見(決定事項通知書);
4.復議案件審查意見書;
5.復議決定書;
6.案件質量評查表;
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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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逮捕、起訴案卷>>
(一)“捕訴合一”案卷
1.審查逮捕環節
(1)接收案件通知書,受理案件登記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單;
(2)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
(3)介入偵查/調查情況表;
(4)閱卷筆錄;
(5)提訊、提解證,傳喚證或者傳喚通知書;
(6)訊問犯罪嫌疑人提綱,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訊問筆錄;
(7)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書;
(8)聽取辯護人意見情況;
(9)詢問證人、被害人提綱、通知書,證人、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
(10)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
(11)不予收集、調取證據決定書;
(12)延長審查逮捕期限申請表;
(13)討論案件記錄;
(14)檢委會會議研究意見(決定事項通知書);
(15)(不)批準逮捕決定書;
(16)(不)批準逮捕決定執行情況;
(17)逮捕案件繼續偵查提綱;
(18)不捕案件補充偵查提綱;
(19)不批準逮捕理由說明書;
(20)偵查機關變更逮捕措施情況審查表;
(21)撤銷逮捕決定書;
(22)撤銷逮捕理由說明書;
(23)撒銷不批準逮捕決定書、通知書;
(24)通報逮捕外國犯罪嫌疑人的函;
(25)通報逮捕政協委員的函;
(26)審查逮捕案件備案報告書;
(27)適用監視居住建議書;
(28)撒銷強制措施決定書、通知書;
(29)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
(30)偵查機關撤回提請批準逮捕書;
(31)準予撤回決定書;
(32)檢察建議及回復情況、移送犯罪線索;
(33)糾正違法通知書、糾正非法取證意見書;
(34)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
(35)偵查機關的回復和糾正整改情況;
(36)案件質量評查表;
(3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聽證筆錄、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受理審查起訴前形成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材料,按照實際辦案程序放入相應位置。
2.審查起訴環節
正卷
(1)起訴書;
(2)審查起訴期間補充的證據材料;
(3)證據目錄,證人名單;
(4)向人民法院移送贓款、贓物及其他物證清單;
(5)人民檢察院辦理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同案犯已作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文書;
(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二審或者再審案卷參照以上材料排列順序。
審查起訴環節上述材料已移送人民法院的,可不再另行歸檔。如遇撤回起訴、人民法院退回等情形,上述材料作為正卷歸檔。
副卷
(1)接收案件通知書,受理案件登記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單;
(2)起訴意見書,移送起訴意見書,交(轉)辦案件材料;
(3)換押證;
(4)提訊、提解證;
(5)委托辯護人告知書、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書、申請法律援助告知書,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6)審查起訴期限告知書,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通知書;
(7)認罪認罰告知書;
(8)律師事務所授權委托書,當事人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介紹信;
(9)律師幫助通知書;
(10)取保候審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
(11)保證人保證書;
(12)律師申請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請求及檢察機關的決定;
(13)閱卷筆錄;
(14)參加偵查機關偵查、勘驗、檢查的記錄;
(15)傳喚證或者傳喚通知書;
(16)訊問犯罪嫌疑人提綱,權利義務告知書等,訊問筆錄;
(17)詢問證人、被害人的提綱、通知書,證人、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
(18)聽取辯護人、值班律師意見情況;
(19)詢問鑒定人提綱、通知書、筆錄;
(20)聽取意見筆錄,和解協議書;
(21)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勘驗、檢查、鑒定、復核記錄)材料;
(22)委托技術性證據審查書,委托調查函;
(23)認罪認罰具結書;
(24)捕訴案件審查報告;
(25)討論案件記錄;
(26)檢委會會議研究意見(決定事項通知書);
(27)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
(28)補充偵查決定書、提綱,調取證據材料通知書、退回補充偵查提綱;
(29)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或者逮捕決定書(起訴階段決定逮捕);
(30)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材料;
(31)偵查機關補充起訴意見書;
(32)重新計算期限或者延長審查起訴期限通知書;
(33)改變管轄、商請指定管轄文書;
作起訴處理的按照以下順序歸檔:
(34)起訴書;
(35)送達回證;
(36)量刑建議書,證人、鑒定人名單;
(37)換押證;
(38)適用簡易(速裁)程序建議書;
(39)人民法院(不)同意適用簡易(速裁)程序意見書;
(40)適用簡易(速裁)程序意見書;
(38)-(40)適用于簡易、速裁程序案卷
(41)庭前會議通知書及會議記錄;
(42)出庭通知書;
(43)派員出庭通知書;
(44)出庭預案(訊問或者詢問提綱、舉證質證提綱、答辯提綱、公訴意見書);
(45)出庭筆錄;
(46)延期審理建議書,延期審理決定書;
(47)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通知書;
(48)恢復庭審建議書,恢復庭審決定書;
(49)換押證;
(50)刑事裁定書(中止審理);
(51)撤回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
(52)變更、迫加起訴相關材料;
(53)一審判決書、裁定書及對判決、裁定書審查表;
(54)被害人提請抗訴申請書;
(55)抗訴請求答復材料;
(56)抗訴書;
(57)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
(58)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
(59)偵查機關的回復和糾正整改情況;
(60)二審法院終審判決書、裁定書;
(61)處理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決定書;
(62)涉案財物出、入庫手續;
(63)案件質量評查表;
(6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聽證筆錄、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受理審查起訴后形成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材料,按照實際辦案程序放入相應位置。
作不起訴處理的按照以下順序歸檔:
(65)不起訴公開審查材料;
(66)檢委會會議研究意見(決定事項通知書)
(67)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請示及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批復;
(68)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理由說明書;
(69)宣布筆錄;
(70)解除強制措施相關文書;
(71)送達回證;
(72)檢察意見書及處理結果;
(73)涉案財物出、入庫手續;
(74)案件質量評查表;
(7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聽證筆錄、大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受理審查起訴后形成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材料,按照實際辦案程序放入相應位置。
(二)對不批準逮捕決定進行復議或者復核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書,受理案件登記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單;
2.不批準逮捕決定書;
3.偵查機關要求復議意見書;
4.提訊、提解證,傳喚證或者傳喚通知書;
5.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6.訊問犯罪嫌疑人筆錄;
7.詢問證人、被害人的提綱、通知書,證人、被害人訴訟權
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
8.案件審查報告;
9.討論案件記錄:
10.復議決定書;
11.偵查機關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意見書;
12.檢察長決定或者檢委會會議研究意見(決定事項通知書);
13.復核決定書;
14.糾正違法通知書、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
15.偵查機關的回復和糾正整改情況;
16.案件質量評查表;
1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聽證筆錄、人民監督員監督
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重新審查逮捕的案
卷,參照以上材料排列順序。
(三)對不起訴決定進行復議或者復核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書,受理案件登記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單;
2.偵查機關要求復議意見書及被不起訴人、被害人的申訴書;
3.閱卷筆錄;
4.訊問被不起訴人提綱、筆錄;
5.詢問證人提綱、通知書,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
6.案件審查報告(審查意見書);
7.討論案件記錄;
8.檢察長決定或者檢委會會議研究意見(決定事項通知書);
9.復議決定書;
10.偵查機關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意見書;
11.復核決定書;
12.不起訴復議、復核理由說明書;
13.撒銷不起訴決定書;
14.指定糾正決定書;
15.糾正違法通知書、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
16.偵查機關的回復和糾正整改情況;
17.案件質量評查表;
1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聽證筆錄、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四)(不)核準追訴案卷
1.偵查機關報請核準追訴報告書;
2.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不)核準迫訴案件報告書;
3.報請(不)核準追訴案件意見書;
4.檢委會會議研究意見(決定事項通知書);
5.最高人民檢察院(不)核準追訴審查報告;
6.最高人民檢察院(不)核準追訴決定書;
7.糾正違法通知書、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
8.偵查機關的回復和糾正整改情況;
9.案件質量評查表;
10.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聽證筆錄、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五)沒收違法所得案卷
正卷
參照起訴案卷排列順序,此外還應按照實際辦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
副卷
參照起訴案卷排列順序,此外還應按照實際辦案程序插入以下材料:
1.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
2.要求說明不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理由通知書;
3.要求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通知書;
4.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決定書;
5.補充證據通知書;
6.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及送達回證;
7.終止審查決定書;
8.不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決定書;
9.刑事裁定書;
10.抗訴書;
11.糾正違法通知書、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
12.偵查機關的回復和糾正整改情況;
13.案件質量評查表;
1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聽證筆錄、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六)強制醫療案卷
按照實際辦案程序,在案卷插入以下材料:
1.要求說明不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理由通知書;
2.要求啟動強制醫療程序通知書;
3.強制醫療意見書;
4.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建議書;
5.啟動強制醫療程序決定書;
6.補充證據通知書;
7.強制醫療申請書及送達回證;
8.不提出強制醫療申請決定書;
9.復議決定書、復核決定書;
10.終止審查決定書(涉案精神病人死亡);
11.不公開審理建議書;
12.強制醫療決定書;
13.駁回強制醫療申請決定書;
14.糾正強制醫療案件不當決定意見書;
15.糾正違法通知書、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
16.偵查機關的回復和糾正整改情況;
17.案件質量評查表;
1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聽證筆錄、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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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形式訴訟監督案卷>>
(一)立案監督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書,受理案件登記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單;
2.要求立案申請材料;
3.行政執法機關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偵查機關不立案材料;
4.要求偵查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
5.偵查機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
6.審查報告(審查意見書);
7.討論案件記錄;
8.檢察長決定或者檢委會會議研究意見(決定事項通知書);
9.不立案理由審查意見通知書;
10.通知立案書或者建議偵查部門立案的函;
11.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檢察意見函;
12.立案決定書;
13.送達情況記錄;
14.糾正違法通知書、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
15.偵查機關的回復和糾正整改情況;
16.案件質量評查表;
1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聽證筆錄、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案卷、“兩法”銜接案卷參照以上材料排列順序。
(二)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批準(決定)第一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書,受理案件登記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單;
2.偵查機關要求延長羈押期限意見書和簡要案情;
3.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報告書;
4.批準延長羈押期限審批表;
5.上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決定書;
6.糾正違法通知書、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
7.偵查機關的回復和糾正整改情況;
8.案件質量評查表;
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聽證筆錄、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第二次、第三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卷參照上述順序,單獨立卷歸檔。
(三)上訴、抗訴案卷
1.二審程序抗訴(上訴)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書、受理案件登記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單;
(2)閱卷通知書;
(3)刑事抗訴書、上訴狀;
(4)一審判決書、裁定書;
(5)閱卷筆錄;
(6)提訊、提解證,傳喚證或者傳喚通知書;
(7)訊問被告人提綱、筆錄;
(8)詢問證人、被害人提綱、通知書,證人、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
(9)聽取辯護人意見情況;
(10)審查報告;
(11)討論案件記錄;
(12)檢委會會議研究意見(決定事項通知書);
(13)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電話記錄或者書面通知;
(14)支持刑事抗訴意見書;
(15)撤回抗訴決定書;
(16)出席二審法庭通知書;
(17)派員出席二審法庭通知書;
(18)出庭方案(詢問訊問提綱、舉證質證提綱、答辯提綱、出庭檢察員意見書);
(19)出庭筆錄;
(20)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及對判決、裁定書的審查表;
(21)糾正違法通知書、糾正審理違法意見書;
(22)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
(23)人民法院或者偵查機關的答復及整改情況;
(24)涉案財物出、入庫手續;
(25)案件質量評查表;
(2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聽證筆錄、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其他二審程序案卷參照二審程序抗訴案卷排列順序。
2.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案卷
(1)接收案件通知書,受理案件登記表,案件材料移送清單;
(2)提請抗訴報告書;
(3)終審判決書、裁定書;
(4)閱卷筆錄;
(5)審查報告;
(6)討論案件記錄;
(7)檢委會會議研究意見(決定事項通知書);
(8)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電話記錄或者書面通知;
(9)刑事抗訴書;
(10)撤回抗訴決定書;
(11)出席再審法庭通知書;
(12)派員出席再審法庭通知書;
(13)出庭方案(詢問訊問提綱、舉證質證提綱、答辯提綱、出庭檢察員意見書);
(14)出庭筆錄;
(15)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及對判決、裁定書的審查表;
(16)糾正違法通知書、糾正審理違法意見書;
(17)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
(18)人民法院或者偵查機關的答復及整改情況;
(19)涉案財物出、入庫手續;
(20)法院裁判文書;
(21)案件質量評查表;
(22)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聽證筆錄、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出庭材料參照二審程序抗訴案卷排列順序.
(四)死刑復核案卷
1.案件來源的材料(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省級人民檢察院報送、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轉送、相關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等);
2.調閱案卷函;
3.延長案件審查期限函;
4.征求意見函;
5.聽取意見函;
6.技術性證據審查委托書;
7.調閱下級院的材料、相關部門或下級院的意見;
8.核實證據或者委托核實證據形成的材料;
9.審查期間收集的證據材料;
10.案件審查報告 (審查意見書) ;
11.討論案件記錄;
12.檢委會會議研究意見(決定事項通知書) ;
13.結案文書(給最高人民法院的復函、檢察意見書、給省
級人民檢察院的回函、案件審查結果通知書等) ;
14.送達回證(退回案卷材料) ;
15.最高人民法院回函(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
16.案件質量評查表;
1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聽證筆錄、人民監督員監督
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省級人民檢察院參照上述排列順序。
(五)刑事執行監督案卷
1.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案卷
(1)偵查機關重大案件即將偵查終結通知書;
(2)聽取律師意見筆錄;
(3)詢問犯罪嫌疑人筆錄;
(4)犯罪嫌疑人身體損害情況材料;
(5)初步調查核實材料;
(6)進一步調查核實材料;
(7)訊問合法性核查報告;
(8)初步核查意見函;
(9)核查意見書;
(10)偵查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結果告知書;
(11)案件質量評查表;
(12)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檢察案卷
(1)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受理案件登記表;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書及相關法律文書;
(3)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場所、執行工作人員檢察材料;
(4)對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執行情況首次檢察記錄;
(5)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6)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談話記錄;
(7)詢問執行機關民警筆錄或者工作記錄;
(8)指定監視居住執行后續檢察情況表;
(9)審查報告(審查意見書) ;
(10)討論案件記錄;
(11)檢委會會議研究意見(決定事項通知書) ;
(12)糾正違法通知書;
(13)檢察建議書;
(14)檢察糾正違法情況登記表;
(15)嚴重違法情況登記表;
(16)執行單位整改情況;
(17)案件質量評查表;
(1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3.糾正超期羈押案卷
(1)控告、轉交辦函等線索材料;
(2)人民檢察院調取的認定案件超期羈押材料;,
(3)審查報告(審查意見書) ;
(4)羈押期限即將屆滿通知書,糾正違法通知書;
(5)被監督單位回復及糾正整改情況;
(6)在押人員情況檢察臺賬,嚴重違法情況登記表;
(7)上報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材料及后續辦理情況;
(8)案件質量評查表;
(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
4.巡回檢察案卷
(1)巡回檢察工作(實施)方案;
(2)成立巡回檢察組的材料;
(3)巡回檢察動員部署和業務培訓的材料清單;
(4)商請監獄等場所指定巡回檢察工作聯絡人的材料;
(5)巡回檢察告知函;
(6)巡回檢察公告;
(7)巡回檢察記錄;
(8)巡回檢察閱卷筆錄;
(9)巡回檢察調查、詢問、談話筆錄;
(10)巡回檢察報告;
(11)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
(12)巡回檢察反饋意見;
(13)整改落實相關材料;
(14)案件質量評查表;
(15)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如果在巡回檢察中發現衍生案件需另行立案的,應當單獨歸檔。包括:
(1)發現司法工作人員涉嫌相關職務犯罪,需另行立案偵查;
(2)發現被檢察單位可能違法、違規需要糾正或者改進,需另行立案;
(3)發現其他需另行立案的案件。
5. 糾正交付執行違法(違規)監督案卷
(1)受理案件登記表;
(2)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復印件;
(3)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
(4)執行通知書;
(5)結案登記表;
(6)對需要收監執行刑罰但下落不明的罪犯,抓捕、通緝的文書或者證明材料;
(7)有關機關未依法交付執行的證明材料;
(8)有關機關依法交付執行,但其他機關應當接收而拒絕接收的證明材料;
(9)調查核實材料;
(10)討論案件記錄;
(11)交付執行監督案件審查報告;
(12)交付執行監督案件檢察意見書;
(13)糾正違法通知書;
(14)檢察建議書;
(15)被監督單位改正情況證明材料;
(16)案件質量評查表;
(1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6.辦理減刑、假釋監督案卷
提請部分:
(1)刑罰執行機關擬提請減刑、假釋意見;
(2)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情況的證明材料;
(3)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
(4)財產性判項履行執行情況;
(5)閱卷筆錄;
(6)調查核實材料;
(7)列席刑罰執行機關審核擬提請減刑、假釋會議(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會議)筆錄;
(8)刑罰執行機關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公示材料;
(9)審查報告(審查意見書);
(10)討論案件記錄;
(11)聽證員意見、聽證筆錄等聽證相關材料;
(12)減刑、假釋征求意見反饋函;
(13)糾正違法通知書;
(14)檢察建議書;
(15)被監督單位的回復及糾正整改情況;
(16)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庭審及裁定部分:
(17)刑罰執行機關減刑、假釋建議書;
(18)對減刑、假釋建議書的審查意見;
(19)提請減刑、假釋檢察意見書;
(20)人民法院公示材料;
(21)出庭通知書;
(22)派員出席法庭通知書;
(23)訊問筆錄;
(24)調查筆錄;
(25)法庭調查提綱;
(26)出庭意見書;
(27)出庭筆錄;
(28)減刑、假釋裁定書;
(29)糾正違法通知書;
(30)檢察建議書;
(31)減刑、假釋裁定書的審查意見;
(32)糾正不當減刑、假釋裁定意見書;
(3)案件質量評查表;
(3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
7. 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卷
(1 )刑罰執行機關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意見或者人民法院擬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意見;
(2)人民法院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前,向人民檢察院征求意見的文書及有關材料;
(3)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回復意見等有關材料;
(4)罪犯的病情診斷、檢查資料等材料;
(5)社區矯正機構評估材料;
(6)調查核實材料;
(7)委托檢察技術部門進行文證審查的函件文書,以及檢察技術部門的書面審查結論;.
(8)列席刑罰執行機關審核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會議筆錄;
(9)審查報告(審查意見書) ;
(10)討論案件記錄;
(11)聽證員意見、聽證筆錄等聽證相關材料;
(12)提請暫予監外執行檢察意見書;
(13)出席人民法院聽證、庭審材料;
(14)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15)對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的審查意見;
(16)糾正不當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意見書;
(17)案件質量評查表;
(1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
8.收監執行檢察案卷
(1)社區矯正對象適用社區矯正的判決、裁定和決定等法律文書;
(2)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等有關材料;
(3)人民法院裁定書;
(4)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的建議書等有關材料;
(5)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等有關材料;
(6)決定或者批準機關的收監執行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7)委托檢察技術部門進行文證審查的函件文書,以及檢察技術部門的書面審查結論;
(8)審查報告(審查意見書) ;
(9)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
(10)被監督單位的回復及糾正整改情況;
(11)案件質量評查表;
(12)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
9. 逮捕社區矯正對象監督案卷
(1)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對社區矯正對象適用社區矯正的判決、裁定和決定等法律文書;
(2)社區矯正機構提請人民法院決定對社區矯正對象予以逮捕的法律文書等有關材料;
(3)人民法院作出(不)逮捕決定的法律文書等有關材料;
(4)審查報告(審查意見書) ;
(5)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
(6)被監督單位的回復及糾正整改情況;
(7)案件質量評查表;
(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10.財產刑執行監督案卷
(1)控告、舉報和申訴等材料;
(2)涉及財產刑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3)人民法院對財產刑立案執行的法律文書;
(4)人民法院收繳財產、將罰沒財產上繳國庫的手續等;
(5)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
(6)審查報告(審查意見書) ;
(7)討論案件記錄;
(8)檢委會會議研究意見(決定事項通知書) ;
(9)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
(10)被監督單位的回復及糾正整改情況;
(11)案件質量評查表;
(12)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11.臨場監督執行死刑案卷
(1)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
(2)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
(3)臨場監督執行死刑通知書或者相關電話記錄;
(4)家屬會見檢察情況;
(5)法院宣告時檢察人員與死刑犯的談話筆錄;
(6)審查報告(審查意見書) ;
(7)討論案件記錄;
(8)檢委會會議研究意見(決定事項通知書) ;
(9)停止執行死刑建議書及回復;
(10)撤銷停止執行死刑建議通知書;
(11)死亡確認書;
(12)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筆錄; .
(13)監督工作情況;
(14)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
(15)被監督單位的回復及糾正整改情況;
(16)被執行死刑罪犯的遺囑、信札(復印件) ;
(17)相關照片等工作材料;
(18)案件質量評查表;
(19)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
停止執行后再次執行的,需將(1)- (3)按順序置于前次停止執行死刑裁定書之后。
12.被監管人死亡與事故檢察案卷
(1)重大事故登記表、被監管人死亡情況登記表;
(2)事故調查形成的相關材料;
(3)文證審查意見;
(4)事故調查報告;
(5)相關責任人處理情況及被追究刑事責任人立案決定書、起訴書、判決書等相關文書;
(6)審查報告(審查意見書) ;
(7)討論案件記錄;
(8)檢委會會議研究意見(決定事項通知書) ;
(9)檢察建議書、糾正違法通知書;
(10)被監督單位回復及糾正整改情況;
(11)復議、復核情況材料;
(12)調查處理情況綜合報告;
(13)案件質量評查表;
(14)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13.控告申訴案卷
參照控告申訴案卷排列順序。
圖片
五、司法協助案卷>>
(一)我請求境外提供司法協助案卷
1.我有關部門或者地方檢察機關請求協助函件;
2.司法協助請求書;
3.補充相關請求事項的函件;
4.境外對我司法協助請求的回復;
5.對我有關部門的回復或對地方檢察機關的通知;
6.案件質量評查表;
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二)境外請求我提供司法協助案卷
1.境外司法協助請求書或者我有關部門轉辦函;
2.要求補充案件材料的函;
3.交辦通知、轉辦函及催辦函;
4.案件協查情況的報告或者回復;
5.對境外或者我有關部門的回復;
6.案件質量評查表;
7.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圖片
六、司法互助案卷>>
(一)臺灣地區請求我方提供司法互助案卷
1.臺方司法互助請求函及相關案件材料;
2.對臺司法互助案件審查表;
3.要求臺方補充材料的函(不予協助的函);
4.交地方檢察機關執行的通知;
5.地方檢察機關執行合方司法互助請求情況的報告;
6.給臺方的回復函及相關案件材料;
7.案件質量審查表;
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二)請求臺灣地區提供司法互助案卷
1.本院業務部門或者地方檢察機關的司法互助請求書及相關案件材料;
2.對臺司法互助案件審查表;
3.要求本院業務部門補充材料的函(要求地方檢察機關補充材料的通知);
4.給臺方的請求函;
5.臺方的回復函及相關案件材料;
6.給本院業務部門的回復函(給地方檢察機關的回復通知);
7.案件質量審查表;
8.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包括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相關文書,按照辦案程序插入案卷內相應位置)。
來源:CHN檔案管理培訓、數字檔案管理